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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3执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永靖县盐锅峡镇抚河村产业发展互助社与陈洪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靖县盐锅峡镇抚河村产业发展互助社,陈洪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23执897号申请执行人:永靖县盐锅峡镇抚河村产业发展互助社,住永靖县。法定代表人:他成河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陈洪利,男,汉族,生于1966年5月11日,农民,住永靖县。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2016)甘2923民督25号永靖县盐锅峡镇抚河村产业发展互助社申请执行陈洪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该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洪利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诚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