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淮河支行与王飞、何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淮河支行,王飞,何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4执5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淮河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胜利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X103552519。法定代表人:张宝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飞,男,汉族,1979年3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何红,女,汉族,1982年7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4民初228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飞在中国工商银行13×××6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书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未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