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3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林敏蓉与马丽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敏蓉,马丽骊,张振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3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敏蓉,女,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马丽骊,女,197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张振宁,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敏蓉与被执行人马丽骊、张振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敏蓉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闽0304执33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马丽骊名下坐落于莆田市荔城区拱辰居委会学园北街495弄C幢506号(房产证号:L2××64)的房地产,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暂不处置该处房地产,现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与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许 翔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欧丽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