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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朱宗连、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宗连,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执139号申请执行人:朱宗连,男,1954年1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紫金山庄,组织机构代码78309047-8。负责人:赵茂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朱宗连与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4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价值8211543元的财产。冻结、扣划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银行存款8211543元或提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赵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