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26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271汪祥梅与汪美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祥梅,汪美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26执271号申请执行人汪祥梅,女,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涟水县。被执行人汪美琳(曾用名汪美玲),女,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涟水县。汪祥梅与汪美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的(2016)苏0826民初3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汪祥梅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汪祥梅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磊审判员 李崇德审判员 周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雅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