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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辖终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北京四海运达快递有限公司、周卫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四海运达快递有限公司,毛凤琴,刘红梅,梅搏岩,郭军,周卫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终4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四海运达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法定代表人:郭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北京知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凤琴,女,193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红梅,女,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梅搏岩,女,199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风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郭军,男,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北京知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周卫争,男,199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贝贝(周卫争之姐),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影影(周卫争之姐),住北京市昌平区。上诉人北京四海运达快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毛凤琴、刘红梅、梅搏岩及原审被告郭军、周卫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民初78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北京四海运达快递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理。其主要上诉理由为,周卫争与我公司无法律关系,周卫争住所地在河南省新蔡县龙口镇前周庄老寨十组,本案应由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此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造成侵权的交通事故发生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故一审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北京四海运达快递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充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北京四海运达快递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妮审 判 员  王良胜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