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2民初4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召辉冉琼与重庆黔龙阳光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召辉,冉琼,重庆黔龙阳光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4750号原告:赵召辉,男,1964年5月28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原告:冉琼,女,1968年9月28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珩翔,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黔龙阳光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金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45335382W。法定代表人:徐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静波,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召辉、冉琼诉被告重庆黔龙阳光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召辉、冉琼撤诉。案件受理费881元,适用简易程序应减半收取672.5元,本院决定免收,退回原告诉讼费881元。审判员 陈高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小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