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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7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运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运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7执479号被执行人余运红,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于湖北省来凤县,土家族,高中文化,原来凤县城管局副局长,住湖南省龙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来凤刑初字第0017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4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运红缴纳罚金2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49.9万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9390元。余运红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余运红在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来凤县办事处账号为42×××42内有余额43522.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规定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余运红在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来凤县办事处账号为42×××42内余额43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志勇代理审判员  李申忠人民陪审员  李世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