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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4民初54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5475陆建康与陆英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建康,陆英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5475号之一原告:陆建康。被告:陆英杰。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月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建康与被告陆英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建康撤回对被告陆英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陆建康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鲁建春审 判 员  韩朱锋代理审判员  祁宏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杨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