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5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李细友与李卿、饶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细友,李卿,饶继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5民初210号原告:李细友,女,196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卿,男,195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饶继萍,女,195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李细友与被告李卿、饶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日立案,原告李细友于二0一七年八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细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3元,由原告李细友负担。审判员 黄沿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