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牛丽波与兰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丽波,兰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297号申请执行人:牛丽波,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63********,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嫩江县科洛镇科洛村。被执行人:兰迎,公民身份号码2311211985********,男,198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嫩江县科洛镇科洛村。本院在执行牛丽波申请执行兰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每年扣取被执行人粮食补贴给付,直至给付完毕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121民初15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春晓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