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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更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罪犯陈跃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跃志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1146号罪犯陈跃志,男,1966年8月16日生,汉族,吉林省磐石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磐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跃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15)长刑执字第354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罪犯陈跃志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于1983年9月因抢劫、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原判认定,2010年3月至2012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跃志伙同贾金凤等人在吉林市、桦甸市、磐石市等地利用假黄金颗粒,虚构买卖和收购黄金的事实诈骗作案6起,骗取多名被害人现金、金手镯等财物,价值人民币344700余元,陈跃志分得赃款人民币110000余元,同被告人贾金凤共同分得赃款人民币35000余元。公安机关将陈跃志抓获,扣押其随身携带的赃款人民币5100元,其家属代其退还赃款人民币25000元,返还部分被害人。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一监区参加熨台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3次。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48.03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陈跃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跃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3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福庆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逄中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