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民终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嘉善华江置业有限公司、王威威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嘉善华江置业有限公司,王威威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终14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善华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汇源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国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威威,男,198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柘城县。上诉人嘉善华江置业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2016)浙0421民初5267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免交、缓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嘉善华江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2016)浙0421民初526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伟审 判 员 徐连忠审判员刘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黄 阁书 记 员 张 曼 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