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3执第11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无锡钰吉纸业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东北塘宝旺彩印包装厂、王燕君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钰吉纸业有限公司,无锡市东北塘宝旺彩印包装厂,王燕君,唐云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13执第11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无锡钰吉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清扬路123号601室,组织机构代码78991256-7。法定代表人茆永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无锡市东北塘宝旺彩印包装厂,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裕巷村,组织机构代码73249024-4。投资人王燕君,该厂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燕君,女,生,1957年1月25日,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被执行人唐云夏,女,生,1982年7月24日,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申请执行人无锡钰吉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市东北塘宝旺彩印包装厂、王燕君、唐云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作出的(2016)苏0213民初22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无锡市东北塘宝旺彩印包装厂、王燕君支付无锡钰吉纸业有限公司16万元了结本案纠纷。付款方式:自2017年1月起至同年8月止,每月25日前支付2万元。(无锡市东北塘宝旺彩印包装厂、王燕君将上述款项支付至无锡钰吉纸业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开户行:交通银行曹张支行,户名:无锡钰吉纸业有限公司,账号:322000645018010002385)。二、如无锡市东北塘宝旺彩印包装厂、王燕君有一期未按约付款,需另外支付违约金3万元,且无锡钰吉纸业有限公司可就未履行部分全额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3632元,减半收取计1816元,由无锡市东北塘宝旺彩印包装厂、王燕君负担。该款已由无锡钰吉纸业有限公司预付,无锡市东北塘宝旺彩印包装厂、王燕君于2017年1月25日前直接支付给无锡钰吉纸业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无锡市东北塘宝旺彩印包装厂、王燕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中,唐云夏自愿承担还款责任,本院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唐云夏支付无锡钰吉纸业有限公司171816元以了结本案纠纷。此款,唐云夏支付10000元(已履行),于2017年8月30日前支付80000,余款81816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付清。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213民初221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慕锡审 判 员 朱维青代理审判员 朱珏轶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陶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