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许国润与毛来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国润,毛来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418号申请执行人:许国润,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代理人:肖海清,奉节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毛来付,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申请执行人许国润与被执行人毛来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2016)渝0236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毛来付逾期未履行该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国润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经查询银行、车管、土地、房管部门,查询到被执行人毛来付有坐落于奉节县甲高镇摩天村1社202号1幢的房屋,属拨用宅基地,无法进行拍卖处置,现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许国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奉节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6执41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妮代理审判员 王彬代理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