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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民初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熙泰与内邓高速公路N0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熙泰,内邓高速公路N0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1681号原告:王熙泰,男,汉族,生于1983年5月5日,住河南省内乡县。被告:内邓高速公路N0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住所地,内乡县湍东镇花园村花北组213号。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华路8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熙泰诉被告内邓高速公路N0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熙泰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内邓高速公路N0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熙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熙泰撤回对被告内邓高速公路N0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24元,减半收取1012元,由原告王熙泰承担。审判员  陈新定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 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