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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学武与董德贵、周海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武,董德贵,周海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906号原告刘学武,男,1958年12月10日生,住东丰县。被告董德贵,男,1957年10月23日生,住东丰县。被告周海艳,女,1973年7月7日生,住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武与被告董德贵、周海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学武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学武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武撤诉。案件受理费2392元(已付),结案时予以退回。审判员  徐东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沈莉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