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学武与董德贵、周海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武,董德贵,周海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906号原告刘学武,男,1958年12月10日生,住东丰县。被告董德贵,男,1957年10月23日生,住东丰县。被告周海艳,女,1973年7月7日生,住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武与被告董德贵、周海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学武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学武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武撤诉。案件受理费2392元(已付),结案时予以退回。审判员 徐东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沈莉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