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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8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志刚与山东依航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刚,山东依航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853号之一原告:李志刚,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军,滨州滨城翔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依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高娄村南首。负责人:谢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作卫,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48号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6779458XE。负责人:耿庆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峰,该公司职工。原告李志刚诉被告李声柱、山东依航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志刚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依航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刚撤回对被告山东依航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9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李志刚负担。审判员  XX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文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