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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民初5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5086荣全与灌云天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全,灌云天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5086号原告荣全,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委托代理人杜守胜,灌云县东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灌云天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临港产业区安置小区13号。法定代表人张美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荣全诉被告灌云天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纠纷一案中,原告荣全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灌云天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荣全申请撤诉,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全撤回对被告灌云天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邓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