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5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韩春鹏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春鹏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625刑初164号公诉机关博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春鹏,男,1986年2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阳信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现住滨州市滨城区。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依法逮捕。博兴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刑诉[2017]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春鹏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云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春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博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4月份,被告人韩春鹏通过李某、曹某(二人均另案处理)为尹某办理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经营性道路从业人员从业资���证假证两个(其中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证各一个)。2.2016年5月份,被告人韩春鹏通过李某、曹某为彭某办理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证假证一个,为于某、张成斌办理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经营性道路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假证共四个(其中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假证两个、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证假证两个)。3.2016年5月份,被告人韩春鹏通过李某、曹某为高爱芬办理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证假证一个。博兴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韩春鹏无视国家法律,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提请依法对其判处刑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春鹏在开庭���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扣押清单及照片;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查询说明、受理案件登记表、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人张某、公某、封某、李某、曹某、尹某、于某、彭某的证言;被告人韩春鹏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春鹏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韩春鹏系坦白,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春鹏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自判决���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