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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潘家凤、陶明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家凤,陶明卫,陶丽萍,方锡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1100号申请人:潘家凤,女,194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帮国,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安庆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天柱山路天森一号楼二楼。法定代表人:潘家凤。被申请人:陶明卫,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申请人:陶丽萍,女,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申请人:方锡林,女,195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原告潘家凤与被告陶明卫、陶丽萍、方锡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潘家凤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陶明卫、陶丽萍、方锡林价值7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安庆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位于安庆市双莲寺小区1幢13室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潘家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陶明卫、陶丽萍、方锡林价值7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安庆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位于安庆市双莲寺小区1幢13室房产。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潘家凤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戴 明审 判 员  刘 萍人民陪审员  严春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孙 舒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