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执4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楼国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楼国洪,杨有芳,楼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4058号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篁园路118号。法定代表人方茂松。被执行人楼国洪,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杨有芳,女,1975年6月16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楼某,女,2003年8月13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楼国洪、杨有芳、楼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8月4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向本院申请将该案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2执405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徐鹏俊执 行 员 毛应强执 行 员 杨国巍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