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范海平与被执行人岳明、熊继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海平,岳明,熊继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120号申请执行人范海平,女,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岳明,男,1960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熊继敏,女,196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关于申请人范海平与被执行人岳明、熊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126民初14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范海平与被执行人岳明、熊继敏于2017年7月31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范海平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6民初1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王晓勇审判员 吴 自 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余 锦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