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4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利、王国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王国银,毛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4执29号申请执行人:张利,男,汉族,1973年12月10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王国银,男,汉族,1964年10月12日生,住六安市叶集区,被执行人:毛霏,女,汉族,1973年7月25日生,住上海市闵行区,申请执行人张利与被执行人王国银、毛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2016)皖1504民初42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述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磊(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