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2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建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建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643号原告: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东门路128号2栋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173181471。法定代表人:罗承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群、叶士巧,该公司员工。被告:叶建森,男,195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建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以与被告叶建森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叶建森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权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案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群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徐卉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