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82行审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界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祝某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界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282行审31号申请执行人:界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界首市中原东路,组织机构代码:35857917-6。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委主任。被执行人:祝某某。申请执行人界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祝某某(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界卫医罚[2016]056号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界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立案、调查、告知、审批、作出征收决定、送达等程序,认定被执行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三)项的规定,于2016年12月6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界卫医罚〔2016〕056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人民币8000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被执行人于2016年12月6日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界卫医罚〔2016〕056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6月14日,申请执行人界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向其发出催告书。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所作出的界卫医罚〔2016〕05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界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界卫医罚〔2016〕05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建英审判员 任鸿雁审判员 丁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