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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丁贵生、丁红、丁凯与被执行人杨岗岗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贵生,丁红,丁凯,杨岗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421号申请执行人:丁贵生,男,汉族,1957年10月10日出生,住金台区金河乡。申请执行人:丁红,女,汉族,1983年05月14日出生,住同上。申请执行人:丁凯,男,汉族,1992年08月26日出生,住同上。被执行人:杨岗岗,男,汉族,1988年07月06日出生,住陈仓区县功镇。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丁贵生、丁红、丁凯与被执行人杨岗岗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4263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03执4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虎勤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段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