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磐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磐石市斯瑞达铝镁轻合金车用制品有限公司、磐石东宁煤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磐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磐石市斯瑞达铝镁轻合金车用制品有限公司,磐石东宁煤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274号申请执行人:磐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磐石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戚武,主任。委托代理人:吴大坤,磐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科员。委托代理人:宋兰波,男,吉林三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磐石市斯瑞达铝镁轻合金车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晓氓,经理。委托代理人:孔令明,辽宁仕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磐石东宁煤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磐石市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磐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磐石市斯瑞达铝镁轻合金车用制品有限公司、磐石���宁煤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2016)吉02民终8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