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石某与被申请人孟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石某,孟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石某。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孟某某。再审申请人石某与被申请人孟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周民初字第01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石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审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波审 判 员 王佑国人民陪审员 刘国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