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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更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丁吉波绑架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吉波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1114号罪犯丁吉波,男,1977年4月4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靖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吉波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罪犯丁吉波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丁吉波及其同案通过预谋,准备迷彩服,套冒、胶带、刀、钢珠枪及一台面包车等作案工具、多次跟踪被害人王某某,并在被害人的车库附近蹲守。2014年10月15日20时许,丁吉波及其同伙拿着准备的作案工具强行将被害人弄上面包车,并将被害人打伤、捆绑,将被害人拉到靖宇镇老二参场的空房内,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2014年10月16日8时许,其同伙给被害人妻子打电话,索要50万元,后双方商定为现金18万元,并在靖宇高速路口交易。同日18时许,其来到高速路口等待交易时被发现,被害人逃脱。被告人丁吉波等人逃跑,期间经其家属劝说回到靖宇自首。在案件审理期间,丁吉波等人将在被害人身上索取的人民币500元退赔,被害人对丁吉波等人表示谅解。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三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3次。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丁吉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吉波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福庆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