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4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原告榆林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公司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某公司,湖北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4097号原告:榆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被告:湖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原告榆林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榆林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60元,退还原告榆林某公司。审 判 长 王 琴代理审判员 刘 华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