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罗江英与侯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江英,侯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891号申请执行人:罗江英,女,汉族,生于1987年3月5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侯于,男,汉族,生于1980年6月29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执行罗江英与侯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侯于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侯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观紫镇营业所账号为XXXXX的银行存款700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侯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限公司仪陇县观紫镇营业所账号为XXXXX的银行存款70000元;三、冻结被执行人侯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观紫镇营业所账号为XXXXX的银行存款20000元;四、冻结被执行人侯于在中国银行南充西山大道支行账号为XXXXX的银行存款20000元;五、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红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庞秀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