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2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艳飞诉被告承德三源山国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飞,承德三源山国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644号原告李艳飞,住承德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承德三源山国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开发区京城公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吴莹莹,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飞诉被告承德三源山国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飞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承德三源山国酒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飞撤回对被告承德三源山国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李艳飞负担。审判员 崔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