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初3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二福、徐莺莺等与赵彦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二福,徐莺莺,吴星燚,吴星润,吴星桧,吴轩,赵彦伟,赵延会,张建刚,洛阳交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3401号原告吴二福,男,1963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原告徐莺莺,女,1993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原告吴星燚,女,2012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法定代理人徐莺莺,系吴星燚母亲。原告吴星润,女,2014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法定代理人徐莺莺,系吴星润的母亲。原告吴星桧,男,2016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法定代理人徐莺莺,系吴星桧的母亲。原告吴轩,男,1986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被告赵彦伟,男,1989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被告赵延会,女,25岁,汉族,住河南省嵩县。被告张建刚,男,1965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洛阳交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王城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冀鹏德。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333号发展国际大厦18层。负责人:高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路16号凯旋国际广场。负责人:赵松淼。原告吴二福、徐莺莺、吴星燚、吴星润、吴星桧、吴轩诉被告赵彦伟、赵延会、张建刚、洛阳交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吴二福、徐莺莺、吴星燚、吴星润、吴星桧、吴轩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二福、徐莺莺、吴星燚、吴星润、吴星桧、吴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二福、徐莺莺、吴星燚、吴星润、吴星桧、吴轩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吴二福、徐莺莺、吴星燚、吴星润、吴星桧、吴轩负担。审判员 王高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