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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春芬与被执行人大连新海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芬,大连新海航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671号申请执行人刘春芬。被执行人大连新海航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刘春芬与被执行人大连新海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大劳人仲调字(2017)第83-107、109-115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大连新海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刘春芬10849元。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毕 胜审 判 员  庞绍辉人民陪审员  任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薛 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