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财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绵竹市汇利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绍洪诉前保全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绵竹市汇利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江绍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财保82号申请人:绵竹市汇利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竹市。法定代表人:周孝焕,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江绍洪,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1日,住所地绵竹市。申请人绵竹市汇利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江绍洪欠租金3000元未按期支付,申请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绵竹市公证处的经营保证金3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登记在曾维红名下的川F**7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江绍洪在绵竹市公证处的经营保证金3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二、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即登记在曾维红名下的川F**7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50元,由绵竹市汇利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唐森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仇建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