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吉林省长春皓月清真肉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舒兰市超越果树种植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长春皓月清真肉业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超越果树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15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长春皓月清真肉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法定代表人丛连彪,董事长。被执行人舒兰市超越果树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舒兰市。法定代表人孟宪超,经理。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长春皓月清真肉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舒兰市超越果树种植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舒兰市超越果树种植专业合作社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6民初8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长春皓月清真肉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违约金5896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过程中,经向长春市房产档案馆、长春市国土资源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屋、土地登记记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亦无车辆登记及开户信息。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06执1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 影审判员 常 弘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于小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