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财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双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双喜,蔡学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1财保75号申请人王双喜,男,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担保人王毅辉,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被申请人蔡学辉,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申请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万元。担保人以自己的X小车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蔡学辉在金融机构存款3万元;二、查封担保人王毅辉的X小车一辆。案件受理费32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倪文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唐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