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民初2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XXX与潘超明、叶晓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潘超明,叶晓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4民初2855号原告:XXX,男,**********。被告:潘超明,男,**********。被告:叶晓微,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从威,********。原告XXX诉被告潘超明、叶晓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被告叶晓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从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超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潘超明、叶晓微偿还借款本金187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人行公司”)为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自主开发运营手机软件借贷宝,借贷宝的注册用户可在自己的好友间自由达成借款协议。被告潘超明和原告均为借贷宝的实名注册用户。自2017年3月17日起被告潘超明在借贷宝平台上阅读并同意《借款协议》,发布借款要约,约定到期还本付息。原告在借贷宝平台上阅读并同意了《借款协议》,确认出借给被告10笔共计187000元,并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鹰皇金佰仕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将上述款项划付至被告的支付账户,被告、原告及人人行公司之间的《借款协议》成立并生效。被告在借款到期后未足额还本付息。被告叶晓微辩称:1.《借款协议》是否真实,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存疑。2.即使存在借款,也属赌债,原告有知道被告潘超明存在赌博情况的可能。3.即使借款真实合法,亦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叶晓微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潘超明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亦具有相应的证明效力,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被告叶晓微提供的证据:1.支付宝转账、微信聊天记录(大富翁),其并不能证实被告潘超明将借款用于赌博;2.情况说明,被告潘超明未出庭应诉,情况说明的形式与内容真实性均无法确认;3.微信聊天记录,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因此,被告叶晓微提供的证据,本院均不予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XXX与被告潘超明均系人人行公司旗下运营借贷宝平台实名认证注册会员。2016年3月17日至21日间,原告XXX(出借人)与被告潘超明(借款人)、人人行公司通过借贷宝平台签署10份《借款协议》,借款金额分别为40000元、26000元、26000元、10000元、20000元、5000元、30000元、1500元、8500元、20000元,合计187000元。其中40000元的借款期限为10天,其余借款期限均为7天。上述十份《借款协议》均载明:人人行公司运营管理借贷宝平台,为借贷宝平台上的借贷交易提供居间服务,借款人拟通过借贷宝平台借入资金,出借人拟通过借贷宝平台向借款人出借资金,借款人同意放弃知晓出借人真实身份信息的权利,且无论借款人是否知晓出借人真实身份信息,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为此各方协议达成条款如下:第一条借款基本信息,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年化0%,还款方式借款期限届满后一次性偿还本金和利息;第二条借款流程,出借人通过借贷宝平台同意向借款人出借资金后,将出借资金存入出借人借贷宝账户,并授权人人行公司将出借资金由出借人借贷宝账户划转至借款人借贷宝账户,划转完毕即视为借款成功,借款成功次日即为利息起算日;第三条还款流程第二款,还款日的次日视为宽限期,借款人在还款日24:00点前未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宽限期当日仍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利息;借款人于宽限期24:00点前仍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借款人逾期,自逾期之日(宽限期次日)起,按照24%的年化利率计收利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第十一条第一款其他本协议采用电子文本形式制成,经借款人通过借贷宝平台在线同意发布后成立,在出借人的出借资金划付至借款人借贷宝账户之日起生效。各方均认可电子文本形式协议效力。上述《借款协议》签订当日,原告XXX从其借贷宝账户依约划转40000元、26000元、26000元、10000元、20000元、5000元、30000元、1500元、8500元、20000元至被告潘超明借贷宝账户。借款到期后,被告潘超明一直未还款。另查明,借贷宝系一款手机应用程序,用户在借贷宝注册,注册用户可以通过借贷宝平台达成借款协议。该款手机软件由人人行公司自主开发并运营。被告潘超明与叶晓微于2014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借贷宝”系互联网社交金融平台提供实名注册会员的借贷居间服务模式。原告XXX与被告潘超明在人人行公司提供的借贷宝平台上自愿签订借贷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通过借贷宝平台,借款给被告潘超明187000元的事实清楚,被告潘超明应该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其逾期未偿还借款本金,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潘超明偿还借款本金187000元,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潘超明与被告叶晓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叶晓微对本案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叶晓微辩称借款系赌债,并非夫妻共同债务,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潘超明、叶晓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XXX借款本金187000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40元,减半收取2020元,由被告潘超明、叶晓微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晓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徐 奇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