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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市支行与郑卫华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行,郑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1执1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行。企业非法人:吕树桃,系该行行长。组织机构代码:67648577—3委托代理人:雷向阳,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郑卫华,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麻城市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市支行与郑卫华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鄂麻城民二初字第01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市支行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向郑卫华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卫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将被执行人郑卫华(身份证号码:422101197806210415)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查询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管所,被执行人郑卫华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无房屋产权证登记,无土地使用权登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麻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麻城民二初字第010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郑卫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援农审判员  王 凯审判员  薛 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江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