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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3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杜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5民初3586号原告:杜某。被告:方某。原告杜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被告方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2、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并返还定婚礼金8千元;3、诉讼费由双方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年*月份相识,并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被告于****年*月份回娘家,至今半年未回家,期间去叫过多次不回,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被告方某辩称,同意离婚,不存在骗婚,我想和原告好好过日子,但他不好好过。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并于****年*月分居生活。被告主张的婚前个人财产有:电视柜一个、茶几一个、实木沙发一套、餐桌一张、椅子四把、被子八床、夏凉被两床、皮墩四个、电饼铛一个、茶具一套、十字绣三个及衣服。上述财产,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表示,被子为六床,夏凉被、电饼铛、茶具不存在。被告主张的婚后共同财产有:毛巾被四床、盖平屋一间出资5000元、安装太阳能一台。原告表示,毛巾被为两床,平屋及太阳能为原告父亲出资建造安装。对上述主张,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主张的婚后共同债务有:借杜某1200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对此予以否认。本院认为,原告杜某与被告方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共同建立家庭,但原、被告未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生活,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恶化。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彩礼8000元,因原、被告已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且原告不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因不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婚后共同债务,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可,待原告有新证据后,可另行主张。被告主张的婚前个人财产,本院仅对双方无争议的电视柜一个、茶几一个、实木沙发一套、餐桌一张、椅子四把、被子六床、皮墩四个、十字绣三个及衣服予以处理。其余财产,本案暂不予处理。对被告主张的婚后共同财产,本院仅对双方无争议的毛巾被两床予以处理。其余财产,本案暂不予处理。待被告有新证据后,可另行主张。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杜某与被告方某离婚;二、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电视柜一个、茶几一个、实木沙发一套、餐桌一张、椅子四把、被子六床、皮墩四个、十字绣三个及衣服归被告所有,由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被告;三、原、被告的婚后共同财产:毛巾被两床,原、被告各分得一床,由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被告。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邓  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继军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