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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民终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秉财与庞永录、李红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秉财,庞永录,李红梅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民终4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秉财,男,生于1977年3月29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永录,男,生于1966年7月9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红梅,女,生于1968年2月8日,。系庞永录妻子。上诉人李秉财因与被上诉人庞永录、李红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渭源县人民法院(2016)甘1123民初1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渭源县人民法院(2016)甘1123民初16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渭源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秉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蓝俊虎审判员  李建林审判员  XX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韦倩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