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民终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秉财与庞永录、李红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秉财,庞永录,李红梅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民终4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秉财,男,生于1977年3月29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永录,男,生于1966年7月9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红梅,女,生于1968年2月8日,。系庞永录妻子。上诉人李秉财因与被上诉人庞永录、李红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渭源县人民法院(2016)甘1123民初1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渭源县人民法院(2016)甘1123民初16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渭源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秉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蓝俊虎审判员 李建林审判员 XX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韦倩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