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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民初2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庞益祯、张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庞益祯,张刚,淄博华意气体制造有限公司,潘德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2998号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颐泽将军大道209号。法定代表人:于光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振亭,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被告:庞益祯,男,1957年10月5日出生,现住淄博市淄川区。被告:张刚,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现住淄博市淄川区。被告:淄博华意气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寨里镇寨里村。被告:潘德恒,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现住淄博市淄川区。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庞益祯、张刚、淄博华意气体制造有限公司、潘德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司丽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