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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1执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徐红叶、权玉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红叶,权玉娜,景田(天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1执426号申请执行人:徐红叶,女,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被执行人:权玉娜,女,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景田(天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中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权玉娜,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红叶与被执行人权玉娜、景田(天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11民初65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本院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勤审 判 员  姚文波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程 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