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42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沈某1、沈2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沈某1,沈2,沈3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2264号原告:唐某某,女,1944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莉,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1,女,1966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沈2,女,1969年4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沈3,女,1973年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沈某1、沈2、沈3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唐某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唐某某已预交25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朱佳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