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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42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沈某1、沈2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沈某1,沈2,沈3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2264号原告:唐某某,女,1944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莉,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1,女,1966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沈2,女,1969年4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沈3,女,1973年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沈某1、沈2、沈3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唐某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唐某某已预交25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朱佳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