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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3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易某诉被告沃尔玛某百货有限公司、沃尔玛某百货有限公司某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沃尔玛某百货有限公司,沃尔玛某百货有限公司某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3147号原告易某。被告一沃尔玛某百货有限公司。被告二沃尔玛某百货有限公司某分店。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钟永标,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林莹茂,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易某诉被告沃尔玛某百货有限公司、沃尔玛某百货有限公司某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易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易某负担。审判员  喻潇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欧阳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