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13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易某诉被告沃尔玛某百货有限公司、沃尔玛某百货有限公司某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沃尔玛某百货有限公司,沃尔玛某百货有限公司某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3147号原告易某。被告一沃尔玛某百货有限公司。被告二沃尔玛某百货有限公司某分店。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钟永标,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林莹茂,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易某诉被告沃尔玛某百货有限公司、沃尔玛某百货有限公司某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易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易某负担。审判员 喻潇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欧阳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