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3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390秦游国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游国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03刑初390号公诉机关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游国,男,1987年9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大专文化,扬州市焰煌烧烤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电焊工,住扬州市邗江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被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被逮捕。辩护人殷善鹏、张秀琴,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扬邗检诉刑诉[2017]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游国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道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游国及其辩护人殷善鹏、张秀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6日23时左右,被告人秦游国酒后无证驾驶苏K×××××号小型轿车从扬州市吉安大桥附近行驶至在扬州市邗江区瓜洲镇金阳光生活广场门口,倒车时与孙国富停在路边的皖A×××××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经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秦游国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秦游国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1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秦游国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游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未到庭证人张某、李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秦游国的供述和辩解,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游国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秦游国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无证驾驶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游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4日起至2017年10月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丁善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雅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