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23民初19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黄光武诉程建、段红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光武,程建,段红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932号之二原告:黄光武,男,195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礼发,中江县东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建,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段红玉,女,1974年12月19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中江县。原告黄光武诉被告程建、段红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光武撤诉。本案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2950.00元,财产保全费4520.00元,合计7470.00元,由原告黄光武负担。审判员  黎安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魏浩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