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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财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粟国亚与昆山捷美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粟国亚,向红波,唐云许,陈世荣,刘青菊,费玉苹,李振玉,濮斌,朱红霞,伊梦娟,程亮,高翠翠,胡子武,昆山捷美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财保44号申请人:粟国亚、向红波、唐云许、陈世荣、刘青菊、费玉苹、李振玉、濮斌、朱红霞、伊梦娟、程亮、高翠翠、胡子武等13人。被申请人:昆山捷美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登记地址昆山市千灯镇支浦路251号3幢,现实际地址为昆山市周市镇优比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78138276J。法定代表人:林建荣。申请人粟国亚、向红波、唐云许等13人于2017年8月3日因劳动争议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昆山捷美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计25万元的财产(详见清单)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接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财产保全建议函》得知,申请人粟国亚、向红波、唐云许等13人因被申请人昆山捷美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工资不付,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要求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昆山捷美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资产(详见清单),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梅建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晓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