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201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马洪毅与高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洪毅,高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201民初57号原告:马洪毅,1977年9月8日出生,男,现住新疆哈密市。被告:高荣,1982年2月25日出生,女,现住新疆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原告马洪毅与被告高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2017年8月4日,原告马洪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洪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洪毅负担。审 判 长 刘丽娜审 判 员 白 璐人民陪审员 魏 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白 雪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