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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201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马洪毅与高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洪毅,高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201民初57号原告:马洪毅,1977年9月8日出生,男,现住新疆哈密市。被告:高荣,1982年2月25日出生,女,现住新疆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原告马洪毅与被告高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2017年8月4日,原告马洪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洪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洪毅负担。审 判 长  刘丽娜审 判 员  白 璐人民陪审员  魏 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白 雪1 微信公众号“”